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琼府办[1995]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清字[1995]10号)精神,推动我省清产核资工作深入开展,省政府同意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海南省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此方案由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市、县、自治县和省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海南省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海南省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1995年全面完成全省范围内的清产核资任务,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清字[1995]10号)要求,有重点地对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按《海南省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规定,应进行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包括1993年至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都要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国有企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
1.企业对占有的各项资产和负债是否进行了认真的清查盘点核实,报表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2.有无帐外资产;
3.各种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明细表和总表,进行帐与帐、帐与物核实,并检查其发生时间、产生的原因和企业能够自我消化的数额。
(二)产权界定情况。
1.国有企业、单位在联营、合资、股份制等企业投资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利益分配是否明确;
2.是否有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
3.是否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界定。
(三)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