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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琼府办[1995]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清字[1995]10号)精神,推动我省清产核资工作深入开展,省政府同意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海南省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此方案由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市、县、自治县和省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海南省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海南省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1995年全面完成全省范围内的清产核资任务,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清字[1995]10号)要求,有重点地对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按《海南省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规定,应进行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包括1993年至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都要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国有企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
  1.企业对占有的各项资产和负债是否进行了认真的清查盘点核实,报表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2.有无帐外资产;
  3.各种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明细表和总表,进行帐与帐、帐与物核实,并检查其发生时间、产生的原因和企业能够自我消化的数额。
  (二)产权界定情况。
  1.国有企业、单位在联营、合资、股份制等企业投资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利益分配是否明确;
  2.是否有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
  3.是否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界定。
  (三)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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