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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务办公室关于处理土改中被拍卖的城镇侨房意见的通知

  一、凡是在土地改革时被迫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分给农民的城镇华侨私房,应按中办发[1984]44号文精神一律视为土改中被没收的侨房退还原房主。
  二、确定土改中被拍卖的城镇侨房依据
  (一)在土地改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或父母)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
  (二)在土地改革时,由农会拍卖或由农会(包括土改工作队)派员强迫房主或其亲属出卖的城镇侨房,农会将卖房所得款分给农民。
  三、处理土改中被拍卖的城镇侨房办法
  (一)房屋拍卖给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学校、社队、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买房单位),现产权属单位,且房屋还保持原状的,可给买房单位适当的经济补偿,一律将房屋退还原房主;房屋已部分拆除改建的,改建部分经房产部门作价由原房主出资购买,未拆除改建部分,给买房单位适当的经济补偿,一律将其退还原房主;房屋已全部拆除改建的,原则上给原房主适当的经济补偿,个别原房主属于需要照顾的重要人物的,经房产部门作价可由原房主出资购买。
  (二)上述退还房屋给原房主的,买房单位如目前退还使用权确实困难较大,可先退还产权,与原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并协商退还使用权期限。
  (三)房屋拍卖(含拍卖后转卖)给私人,现属于私人合法财产的,原则上也应一律退还。腾退房屋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可给原房主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原房主出资购买改建的房屋的价格,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部门按成本价评估。
  (五)经济补偿款的分摊:原拍卖房屋的价款,由使用该款的农会所在市县政府负责偿还;增加部分的赔偿款,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负责补偿。
  四、处理土改中被拍卖的城镇侨房程序
  (一)由原房主或合法继承人提出申请。
  (二)由使用拍卖侨房款的农会所在的市县政府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将材料转给被拍卖城镇侨房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审查处理。
  (三)被拍卖城镇侨房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审查核实材料,同原房主及买房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办法,作出处理决定,催促退还房屋使用权,与使用拍卖侨房款的农会所在市县政府联系偿还原拍卖侨房的所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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