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务办公室关于处理
土改中被拍卖的城镇侨房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5]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侨务办公室《关于处理土改中被拍卖的城镇侨房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日
关于处理土改中被拍卖的城镇侨房的意见
省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市县党委和政府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截至1995年6月止,全省共退侨房产权75万平方米,其中,“文革”期间挤占、没收的侨房已全部退还;土改中被没收征收的农村侨房、历次运动占用的农村侨房、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改造的侨房、代管侨房中的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等五类侨房已基本清退。但是,目前我省仍有约10万平方米的土改中被拍卖的城镇侨房尚未清退,这类侨房的房主对此反映较为强烈。
土改中被拍卖的城镇侨房,是指在土地改革时,农会强迫被划为地主成份的华侨或其亲属拍卖的城镇侨房。当时卖房所得款由农会当做劳动果实分给农民。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中,我省这类侨房处理速度十分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市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处理这类侨房的政策认识不一致,有的认为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因此下不了清退的决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对清退土改中被拍卖的城镇侨房已作了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应一律退还华侨房主。”对此,国务院侨办国内司还以《关于妥善处理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拍卖的侨房事》([91])国内政字第138号一文作了具体的解释:“中办发[1984]44号文件中规定的‘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应一律退还华侨房主’,包括土改中被没收拍卖的侨房。”因此,清退此类侨房并非没有政策依据。据了解,广东省按照以上政策规定,早已把此类侨房当作土改中被没收的侨房统统退还给华侨房主。
为使清退土改中被拍卖的城镇侨房工作顺利进行,以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