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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缴纳草原使用费,由发包方在每年年度收取。草原使用费纳入县、乡人民政府的育草基金,由财政专户储存,按照草原建设规划专项用于草原基本建设,重点用于冬春草场建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
  第十八条 承包沙化、退化、碱化、鼠荒、滩涂草原和未开发的草原以及盆周山区的远山草原,在5年内免缴草原使用费。军烈属、伤残军人、特困户和其他缴纳草原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发包方同意,可适当减免草原使用费。
  第十九条 草原使用费根据草原质量每标准亩每年按0.05-0.20元计收,具体收取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草原使用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草原使用费的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草原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依法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草原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发包方的名称,发包方代表人和承包方代表人姓名;
  (二)承包草原的座落、面积、质量;
  (三)发包方应当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项目;
  (四)草原的使用、保护建设和载畜量;
  (五)承包方应当缴纳的草原使用费和依法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集体提留、统筹费;
  (六)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终止草原承包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条 草原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草原使用证。草原使用证、草原使用权登记表、草原承包合同书由省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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