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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失效]

  (四)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
  1、矿山安全情况;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情况;
  3、起重机械(含电梯、下同)安全规定的实施情况;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5、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国家规程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6、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情况;
  7、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发放各种保健津贴情况;
  8、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情况。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法规执行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2、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情形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劳动者死亡后享受丧葬补助费及遗属享受遗属津贴情况。
  (六)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七)劳动统计及资料上报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各种证件使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劳动监察,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劳动监察指令书》;
  (四)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九条 劳动监察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两名以上进行,并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
  第二十条 查处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劳动监察机构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由劳动监察机构组织人员调查取证。
  (三)处罚。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制作,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1、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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