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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失效]

  行署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直属企业进行劳动监察。
  银川市、石嘴山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直属企业和自治区属企业进行劳动监察;市辖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劳动监察机构监察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
  县(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行署劳动监察机构监察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
  第十五条 下级劳动监察机构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需要由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决定。
  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可以将自己管辖的范围及案件,委托下级劳动监察机构监察及办理 。
  第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劳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章 内容及方式

  第十七条 劳动监察内容:
  (一)劳动力管理法规执行情况。包括:
  1、职业介绍及中介服务机构设置、运行情况;
  2、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范围、标准、手续、程序,以及安置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和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情况;
  3、劳动合同的订立、鉴证、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及管理情况;
  4、劳动力调动及流动情况;
  5、境外人员入境就业服务机构工作情况和用人单位雇用境外人员就业情况;
  6、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出境就业人员原单位,维护出境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二)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开发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
  1、劳动者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情况;
  3、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开发实体的招生、收费、教学、考核和证书发放情况;
  4、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情况。
  (三)工资分配法规执行情况。包括:
  1、企业执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2、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3、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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