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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失效]

  (二)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六)经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
  (七)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九)代理人或者委托人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十)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三)投资各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比例、资本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员的职责和任免办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要事项。
  企业章程由投资人签名、盖章,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
  第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与否,决定对其申请是否受理。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金的,可以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纪要;
  (三)验资报告及资金证明;
  (四)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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