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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7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8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第三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外商投资者应当是所在国家(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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