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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失效]

  第二十一条 执勤、训练动用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必须随用随领,当天入库,确保安全。
  其他活动需要动用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报宁夏军区批准。
  严禁下列行为:
  (一)动用民兵武器装备从事营业性射击和狩猎活动;
  (二)将民兵武器装备转借、赠送、出租、买卖或者交换其他物品;
  (三)私自保管民兵武器装备。

第四章 战备执勤与维护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受领上级机关赋予的战备任务后,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立即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其主要任务:
  (一)参加治安联防,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
  (二)协助侦查破案,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在参战、执行战备执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期间的待遇,依照《民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动员与征兵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暨人民武装委员会,平时应当搞好战争潜力调查,拟定各种动员计划和实施方案,组建好专业技术兵及人员储备基地,配合部队进行扩编演练,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战时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立即建立战时动员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快速动员。
  (一)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二)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组织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对计划征用的车辆、船只、飞机、畜力、工程机械、医药器材、修理加工设备以及军需食品、被装等物资,必须做好被征用准备;
  (四)交通运输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被征用的各种设备物资。
  第二十六条 征兵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并由兵役机关和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本级政府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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