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台、站受理用户报修后10日内未修复,用户可免交半个月收视维护费;15日内未修复的,用户可免交1个月收视维护费;同时可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投诉。
有线电视台、站用户逾期交纳收视维护费的,每日按滞交金额的5%交纳滞纳金。3个月以上未交纳的,停止向其输送有线电视信号。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设立单位,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吊销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一)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节目的;
(二)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节目、影视剧和录像制品的;
(三)收转外国及港、澳、台电视节目的;
(四)播放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或者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的。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台、站,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翻录、出租、交换或者转借省供片机构提供的影视剧和其他录像制品的;
(二)播放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的。
第四十四条 有线电视台、站未按月将播出节目单,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一)擅自拆除、挪动、毁坏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的;
(二)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上擅自挂接收视器具的。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线电视的设计和安装单位,由发(换)证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设计和安装许可证(含临时许可证):
(一)一项设计、安装项目连续3次验收不合格的;
(二)1年内有两项设计、安装项目经过两次验收的。
第四十七条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或者部门,由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