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修正案(1997)(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6日)修改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业经1995年9月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及从事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的要求,服从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五条 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入网的设备,须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符合我省有线电视入网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 有线电视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先审批后建设;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先申报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