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16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以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或扩建的重要工程项目和经济开发区场地(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 省、市地震局(办)是工程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动时程)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
第五条 对在坚硬、中硬场地土条件下的一般工业和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其建设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
2.铁路干线(I级)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铁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