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2)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上述(1)、(2)项证明。
3.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港澳同胞均须持有的证件:
(1)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2)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3)凡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华侨所持上述证件需经认证。香港同胞需经我委托的律师辩认。
(4)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4.北京市公民同港澳同胞或华侨结婚需持证件: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事由、对方姓名及身份等。
(2)所在工作单位(县、团级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务、婚姻状况、对方姓名、身份及双方有无血亲关系的证明。
(三)华侨、港澳同胞和北京一方将证件准备齐全后,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填写结婚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市民政局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法》和《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规定》进行审查。主要是查明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有无包办买卖行为,有无违反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证件是否齐全合格,同时要求家长意见。
经审查,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所持证件齐全并符合
婚姻法和有结婚的规定,应予批准结婚并发给结婚证。
(四)结婚证收费,暂定每张结婚证及封套收取工本费二元。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费定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婚姻登记收手续费十元。
二、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