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故意破坏林木、绿地、林地、园林设施的,滥伐或盗伐树木、盗剪名贵树枝、偷窃苗木、果实、花木盆景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绿化管理任务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作出的决定,由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因错误决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部门依法赔偿。
造成违法占用绿地、林地或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许可证的审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款上缴财政,作为城乡绿化资金。占用公共绿地的赔偿费统一上缴市园林管理局,统一用于公共绿地建设。占用其他绿地、林地的赔偿费,作为各单位补偿植树造林绿化资金。区、县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用于本地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
单位缴纳的罚款,企业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或税后积累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单位缴纳的赔偿费、绿化费,可在企业管理费、工程成本费或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赔偿费、罚款不得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赔偿费、补偿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绿化建设保证金和临时使用绿地、林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