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绿化先进集体应发给绿化专用奖金。
对揭发破坏绿化行为或保护林木、绿地、林地有功的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所在单位或地区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不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绿地、林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没收绿化建设保证金,并按绿地、林地建设费用的四倍至五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完成后逾期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绿地、林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的一倍处以罚款;
(三)临时使用绿地、林地不按批准时间归还的,责令限期归还,并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四)侵占绿地、林地的,责令立即停止侵占行为,限期退出所占绿地、林地,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按赔偿费的四倍至五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改变绿地、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重建相应面积的绿地、林地,并可按所造成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侵占绿地、林地处罚;
(六)擅自折损树木的,在树旁和绿地、林地内倾倒垃圾或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的,在绿地、林地内乱设广告以及损害园林设施的,除向权属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并可按所造成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砍伐、迁移树木的,除赔偿树木权属者的经济损失外,可按所造成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将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移作他用的,责令其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所得经济收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心城旧区内,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分别给予加倍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林木、绿地、林地造成损害,但情节轻微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