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绿地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统筹兼顾,互相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二十七条 树木生长的高度应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适当的安全净距由市园林管理局与架空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及时修剪。架空线管护单位发现有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情况时,可向树木管护单位提出修剪树木的具体要求。经与树木管护单位协商同意后,架空线管护单位可自行修剪树木。
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架空线管护单位在向树木管护单位报告的同时,可先行修剪树木。
第二十八条 城乡各种绿地、林地必须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借用、占用,禁止毁绿建房。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已建成的绿地、林地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用地手续,并须补偿相应的绿地、林地和建设费用,由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或被占用绿地、林地的权属单位在本地段内进行绿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绿地、林地,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临时使用郊县各种防护林地,须经市农业局批准;
(二)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
(三)临时使用其他的绿地、林地(包括本单位的绿地、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五十平方米)的,须经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批准。
经批准临时使用绿地、林地的,应在一年内归还。使用单位应给予绿地、林地的权属单位相应的补偿,并负责绿地、林地的恢复建设,或赔偿相应的费用由绿地、林地的权属单位自行建设。确因建设需要延长临时使用期限的,应办理申请延期审批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使用的绿地、林地上的树木需保留、迁移或砍伐的,应在审批使用绿地、林地时一并审批。
第三十条 在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在街道、广场、林场、苗圃等绿地内调整布局的,其规划应事先征得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同意,方可实施。
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的绿化行业管理。禁止开展有损公园性质和功能的各种活动。
禁止在居住区、新村庭园的规划绿地内插建其他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