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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95修正)[失效]

  三年内不进行建设或拓宽的道路两侧空地,可以由园林管理部门建设临时绿地,道路建设需要时无偿让出。
  第十一条 凡年满十一岁至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的本市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各单位和各乡(镇)、村应因地制宜,按每人每年植树三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的要求,制订义务植树计划,并向区、县绿化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人数、植树数量和成活率。
  对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相应劳动量的单位,区、县绿化委员会可安排它们承担一定数量的社会绿化任务。对既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承担社会绿化任务的,应由本地区绿化委员会按规定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经常检查各单位义务植树数量、管护质量和树木成活情况,每年年底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保证公共绿地建设的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园林绿化量和绿化养护定额,从城市维护事业费中核拨养护经费。园林管理部门应专款专用。
  建设项目绿化经费,应按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和绿化定额标准,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市、县(区)每年要安排植树造林的专项经费。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多渠道筹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公共绿地。
  本市建立绿化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绿化所需的费用,以及向本地区绿化委员会缴纳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可在单位的事业费或管理费内列支;承担社会绿化任务所需的苗木费,由林木权属单位解决。
  对绿化任务重、资金确有困难的机关、学校和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同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建设单位应及时绿化,完成绿化时间不迟于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节。
  第十五条 绿化布局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造景的面积应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除步行道外的非植物造景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各单位新建二千平方米以上绿地时,建设设计图应报区、县园林或林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本市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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