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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95修正)[失效]

  第九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建设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厂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建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公路、铁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十五。新建地面道路,应种植行道树;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原有行道树的应予以恢复,无行道树的应创造条件种植行道树;
  (五)其他新建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在中心城旧区成片改建的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五;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改建、扩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五。原有绿地面积大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
  (八)郊县城镇、卫星城、独立工业区,参照中心城新区内相应的比例执行;
  (九)郊县河、沟、渠、路两旁,应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南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为营造防护林用地;
  (十)市区河道两旁应当绿化,具体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个别项目确需建设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须经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并须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园林管理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应主动联系,督促移交。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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