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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95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1997年5月2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
 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9
 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
 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木、绿地、林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林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的两侧,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地和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地、林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乡、镇)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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