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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应当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以未成年子女是残疾、女性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论是否再婚,都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家庭其他成员有协助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七条 父母离异后应当按照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阻止、限制另一方履行责任。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施行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二)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订婚、换亲、结婚;
  (三)强迫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
  (四)强迫未成年人卖艺、乞讨、行骗;
  (五)侵占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
  第九条 禁止溺婴、弃婴;禁止拐卖未成年人;禁止教唆、纵容、包庇未成年人犯罪。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为、正 
确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斗殴、偷窃、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或者参加封建迷信等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保证学生必要的休息和参加文娱体育活动时间;不得任意增加课时和学习量,防止学生学习负担过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学校教学和文化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活动。重大庆典和外事活动确需占用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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