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2日)修正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于1995年8月29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8月29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和全体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努力做到:
(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二)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实谦虚,艰苦朴素;
(三)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四)勤奋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劳动技能;
(五)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增强体质。
第五条 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