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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执行限价、差率管理的商品,不能超过最高限价。
  经营者有固定地点和摊位的,应明码标价。
  执行限价、差率管理的商品,不能超过最高限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市场内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公平秤及其他必要的检验器具,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保护合法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在市场进行检查时,应按规定佩带管理标志、出示检查证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查处市场违法违章经营案件时,可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经营的商品,必要时可暂扣经营者的有关财物。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或依法定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内以任何名目向经营者收取费用。
  凡在市场内乱收费、乱摊派的,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经营的商品,可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必要时可暂扣经营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并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停业整顿,直至收缴摊位证,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可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货款、商品,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没收经营的商品,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日以下停业整顿,直至收缴摊位证,吊销营业执照,涉及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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