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乡集贸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本市城乡各类综合性的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机关。
公安、税务、物价、标准计量、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经营实施管理。
第二章 市场经营者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得无证无照经营。
第六条 经营者要求进入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按有关规定持营业执照、摊位使用协议等证照,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取得摊位证。
鼓励农民在市场内销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
第七条 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指定的场地内经营,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在场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