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督办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及其所属督办机构、各级政府直属职能部门办公室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督办职责,具体负责督办工作的牵头、协调、督促、检查和反馈等项事宜。同时要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规则和程序。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应努力做到任务数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使之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各承办单位必须本丰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所承办的督办事项严格按要求认真办理。要注意把政府的宏观决策和工作部署细化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要提高效率,讲求质量,注重实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各承办单位对有明确办理期限的督办事项,应按期办结并作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适时反馈,至少每季度反馈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一次书面综合报告。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要特事特办,及时反馈。
(四)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商协办单位研究落实,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收件后3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承办单位要按要求认真搞好综合反馈工作。反馈报告力求文字简明、精炼、格式规范和情况清楚,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交办单位。
(六)承办单位在落实督办事项中,对经过积极办理、协调仍然难以解决且需要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提出正式报告或请示,由上级部门按办文程序及时办理。
第八条 督办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责任制度。全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一位领导抓督办工作。督办任务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
(二)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根据不同的督办事项,采用不同的方式,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注意掌握总体情况,注重实效,切忌以偏概全,搞形式主义。承办单位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记录备案,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三)通报与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落实督办事项的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贯彻落实好的要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贯彻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不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的,要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