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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本级政府重要会议(包括办公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的事项。
  (三)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四)本级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件。
  (五)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
  主要包括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反馈和立卷归档等步骤。
  (一)拟办送审。接到督办工作任务以后,督办机构或有关处(科)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对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前,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立项交办。经领导同志审定后的督办事项,督办机构或有关处(科)应及时立项登记,然后拟发督办通知或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办理。立项登记应写明收办时间、来文单位、督办事项、领导批示、转办时间、承办单位等。
  (三)适时催办。督办任务下达后,要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适时加以催办,每次催办的情况要记录备案。凡急件、要件应专项催报。
  (四)反馈报结。情况反馈要按督办内容与业务分工,由督办机构或有关处(科)分别收集、整理成单项或综合性书面材料报送交办单位。对其中已经办完的督办事项,应送有关领导审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立卷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有保存价值的督办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立卷,定期移交文书档案部门归档。
  第六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督促催办。一般采用发督办催办通知、电话联系或上门催办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督办事项并反馈办理情况。在日常催办的同时,应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二)专项督办。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可进行专项督办。
  (三)督办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开座谈会、听情况介绍、深入基层查访 
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办调研,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跟踪督办。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大事项,要分阶段进行跟踪督办,掌握全过程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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