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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5〕190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使督办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了《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提交1995年6月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并征求了部分委、办、厅、局的意见。现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逐步实现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督办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督办,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围绕中心工作,确定督办重点,对重大决策紧抓不放,务求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既报喜又报忧。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办工作,组织落实并反馈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督办事项,指导下一级机关开展督办工作。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做到督办任务的合理分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挥整体督办效能。
  (四)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督办工作要狠抓落实,讲质量,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办工作主要督促落实: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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