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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决定

  七、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加大资金的投入
  “九五”计划期间民族地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要高于“八五”时期的实际水平。金融部门对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优先贷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分配信贷规模时要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贷款规模给予适当倾斜。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发展乡镇企业的贴息贷款,由省民委组织项目,会同省农行共同实施,利息部分由省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三家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为省财政30%、地方财政30%、企业40%。省财政每年适当增加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民族乡(镇)生产补助费。各市、州和各县(市)财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从本乡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经费,用于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民族经济;要给民族乡(镇)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固定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镇)周转使用。
  八、继续做好扶贫工作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是全省扶贫工作的重点。在全省10个贫困县中,民族地区就有3个,在全省114个贫困乡中,民族地区中的乡和民族乡就有40个。因此,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对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省直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制定的“511”扶贫攻坚计划,在扶贫资金、物资和项目的安排上,优先考虑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保证按期脱贫。从1995年起,由省民委协调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开展“脱贫致富奔小康竞赛活动”。
  九、组织经济强县对口支援民族地区
  对口支援是历史赋予较发达地区的一种政治责任和义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措施。要组织经济强县和大中型企业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通过支援达到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对口支援工作由省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并积极组织落实。
  十、积极发展教育,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整体素质
  省内各大中专院校要把职业培训作为重点,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训的办法,为少数民族地区输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一些吸引知识分子到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工作的优惠政策。同时,要充分发挥我省科研和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到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开展咨询服务、智力扶贫、智力支边,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为少数民族多办实事、多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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