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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决定

  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中长期规划,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省计委要组织力量,对民族地区的“九五”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认真规划和论证,省民委要积极参与民族地区“九五”计划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各级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过程中民族地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落后,是制约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给予高度重视,在原来扶持的基础上,增加对民族地区交通、通讯、能源、水利、电力的投入,加快解决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人畜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问题,每年有计划地集中一些财力、物力解决一些重点问题。对偏辟、落后的民族乡,要给予特殊照顾。从1995年开始,修建长春至营城一级公路和长春至珲春高等级公路。
  五、开发资源,努力使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资源丰富,是我省民族地区的一大优势。省直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和帮助,要朝资源开发的方向努力。一些重点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并在资金上给予倾斜。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并尽可能多地使用当地劳动力,特别是招收一些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尽快使民族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带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六、采取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加快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在全省乡镇企业发展规划中,要把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单列规划。要选择一些民族乡(镇)作为省级乡镇企业小区和经济强镇给予重点扶持。在国家扶持中西部乡镇企业发展贷款、商品粮基地县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资金以及“星火计划”资金的安排上要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对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新办的乡镇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经营月份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民族地区城镇新办的集体工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经营月份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民族地区经县(市)以上民委、税务局确认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自投产经 
营月份起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如减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再继续给予定期减税照顾。对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要继续按正常优惠贷款利率执行。对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在贷款上给予照顾。各地要积极扶持和大力帮助对少数民族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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