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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决定
 (吉政发[1995]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问题,做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工作,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核心就是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生产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我省是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是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对于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党的民族政策,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得力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在国家扶持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千方百计加快经济发展。
  二、加大民族地区的改革力度,加快民族地区的开放步伐
  要抓好民族地区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具备条件的争取成为国家或省级的试点单位。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本着“抓住大中型,放开小型”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培育、发展和完善民族地区的生产资料、金融、劳动力、信息以及其他各种产权交易等要素市场,积极推进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住房等保障制度改革,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的运转高效的调控体系,同时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立法,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证。要充分利用民族地区边境线长,口岸多的有利条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在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实行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不断增强民族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功能和活力。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实施改革开放试验区工作。
  三、加强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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