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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失效]

  (五)建立、保管承包合同档案;
  (六)培训承包合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是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七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坚持公开公正、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办法须经社员(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包合同的名称、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包的生产项目、生产资料的数量、价值及管理使用办法和承包期限,集体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三)承包方应缴的税金、承担的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或承包费、提供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数量;
  (四)承包方对承包生产资料的保护责任;
  (五)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的内容、方式;
  (六)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程序;
  (七)违约责任;
  (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具备或共同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发包的生产资料进行质量评估、分等定级;
  (二)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提取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或承包费,安排使用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四)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五)有权收回承包方擅自出卖、出租、抵押或转为非农用的土地;
  (六)向承包方提供生产服务。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村民)有优先承包集体发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权利;
  (二)依法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三)享受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服务;
  (四)保护土地资源、增加投入;
  (五)承包耕地的农户按照缴纳税金、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提供劳动积累工、义务工;
  (六)承包荒地、林地、果园等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户按时缴纳税金和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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