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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
  (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
  (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检查)
  房屋管理单位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
  清洗消毒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上岗。
  发现清洗消毒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属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水质检测)
  卫生防疫机构每半年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一次。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人毁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用户权利)
  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为和自然灾害毁坏的,用户有权要求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处理;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处理。
  房屋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用户发现二次供水的水质受到污染的,有权要求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处理。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进行处理。卫生防疫机构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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