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
《公司法》要求,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的规范管理。(1)切实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股份制企业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但在目前条件下,企业改制后也可暂时确定一个行业管理部门,但不能对企业下达生产经营指标和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各部门不得干预属于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包括利润分配、重大投资等决策权)。(2)必须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包括财产的处置权、转让权、重组权),出资者只能在价值形态上依据股权的比例和对股权代表的管理,通过股东会行使出资者权利,任何部门、任何股东都不得干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3)严格按
《公司法》规定,产生企业的治理机构,国家股股权代表的确定,应由投资主体单位按法定程序进行。(4)股份制企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年终财务审计应由确认的中介组织承担。(5)部分改制的企业必须在管理体制、财务核算等方面理顺与原企业的关系。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推动试点持续健康发展。要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规范、配套、提高”的指导思想,有组织、有领导地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一是必须把股份制试点作为深化企业改革、重塑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摆上重要位置,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试点,以取得工作的主动权。二是各市地的股份制领导小组成员因市地合并、人员调整有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并对试点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研究办法,协调解决。三是为保证试点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在试点工作上要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政策协调、统一情况的掌握。四是严格按照省体改委与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
<公司法>实施后我省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登记的意见》办理公司设立手续,凡原企业改制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都要按审批程序办理,以保证试点的质量。五是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规划的组织落实,按照《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的规定抓好股份制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加强调度和考核。经过努力,力争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即在数量上按规划要求有一个相当的发展;在规范上按
《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在实现目标的形式、途径、领域等方面要有新的开拓和探索;在政策法规建设上要本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力争有新的突破,并能够配套操作,落实到位;在股份制运作体系的建设上,狠抓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股权的管理与流动等方面的配套建设,初步形成一套有效的运作体系,促进股份制试点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发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