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试点健全发展。(1)关于国家股分红问题。股份制企业必须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考虑到目前企业的实际困难,凡企业确实需要的,国家股分红可以留在企业,其权益属国家,适当计息有偿使用。为保证国家股在企业中所占份额,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征得持股单位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待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家股股本。(2)关于股份制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凡境内外上市公司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报省政府批准,以取得与其他上市公司平等竞争的条件。非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应按税法规定依率计征,并区别情况视财政承受能力分别按下列办法由同级财政适当返还:一是继续执行各种形式承包上交的企业,在承包期内按承包衔接;二是列入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规划130户中的股份制企业和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将实际上交所得税超过15%税率部分量力返还企业,以支持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步伐。原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兴办的第三产业,其减免所得税政策比照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3)关于资产重组入股问题。一是现有企业改造为股分制企业时,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可以将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也可以将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二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要与未改制企业实行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同步进行,目前除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公司和少数商业企业外,工业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土地使用权一般暂不评估入股,可以采取租赁的办法解决。三是国有股权在企业中所占份额的问题,可区分情况具体处理。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特定行业的公司应由国家独资经营;基础产业(包括铁路、邮电、航空等)、基础设施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企业应由国家绝对控股(51%以上);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可以由国家相对控股(30%至50%,含50%);为调整结构,国家股比例过大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将部分国家股有偿转让给允许范围内的自然人和其他法人,小型国有企业也可以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给内部职工或法人。有偿转让要按
《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合理作价,不准低价折股,低价转让,严禁无偿分给个人,转让收入必须用于再投入。(4)关于自然人股东分红交纳所得税问题。目前可按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含保值)为基点,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5)关于改制前离退休职工费用列支渠道的问题。凡部分改制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企业适当比例分担;凡整体改制的,应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与持股单位协商确定解决办法。(6)关于与新税制衔接问题,按冀政办〔1995〕27号文件执行。(7)关于改制的费用问题。企业改制为非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其评估、审计费用,原则上按成本略有盈利收取;股份制企业的注册费,属原企业改制的,按变更注册登记,只交纳其它股本投资新增注册资本的注册费,新建企业应足额交纳注册费。(8)关于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问题。一是组建或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凡涉及实物资产的,都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二是为促进中介组织的竞争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要保护改制企业用招标竞争方式选择评估、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力。(9)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只能在已改制的运作比较规范的企业中筛选。未改制的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