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5日)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省长特别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 省长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