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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孝敬父母、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以及在从事社会劳动和公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市敬老日。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条 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老年人分开赡养,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与老年人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予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照管老年人的口粮田、自留地、林木和牲畜等,收益由老年人支配。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有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义务。
  第十三条 老年人可以与赡养人就如何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群众组织监督协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对老年人再婚不得阻止和歧视,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和对自有财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产权属于老年人的房屋,未经老年人同意或者授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老年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老年人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关系。
  第十六条 老年人的财产依法由老年人自主支配,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向老年人强行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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