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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二)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的。
  (三)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居民兴建住宅,每户用地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一)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地区:4口人以下户40平方米;5至7口人户50平方米;8口人以上户6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地区:4口人以下户50平方米;5至7口人户60平方米;8口人以上户7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11亩以上和边远山区:4口人以下户60平方米;5至7口人
户70平方米;8口人以上户80平方米。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个人住宅的,向所属村民委员会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城市规划发展区外,使用村内原住宅用地、空闲地或荒山、荒坡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镇国土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经镇人民政府、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城市规划发展区内,使用村内原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地、耕地或其他土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经镇人民政府,区、市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成片规划建设农村居民住宅的,参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申请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户主身份证明。
  (二)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
  (三)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四)审核批准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在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申请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新建住宅的,还须具备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领取由市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报建的批复文件和图纸,是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产权登记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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