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7月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
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管理,保证种子质量,维护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种子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其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公司应严格实行机构分设,业务分开。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管理的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