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要支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争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工会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执行。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同时建立共产党和共青团组织。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禁殴打、体罚和污辱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公安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违反核准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逾期不出资或逾期出资不足的,由审批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缴清出资、撤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未经审批登记而擅自实行承包经营的,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联合责令企业和承包者停止合同,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冻结承包者的利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和承包者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依法缴纳税款,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给予处理。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按国家有关招用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