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厅备案。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原则应与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相同。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国家干部可通过委派、借聘、停薪留职、辞职、调动等方式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
(一)采取委派、借聘、停薪留职方式应聘的,其行政关系挂靠原单位,由原单位按在册人员管理;
(二)采取辞职、调动等脱离原单位形式应聘的,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按流动人员管理;
(三)凡保留干部身份的,由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工龄计算、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审批、档案工资调整、技术职称评定,以及终止聘用合同后的求职登记和推荐等方面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休息、职业培训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等权利,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办理退休、待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劳动条件、劳动卫生、安全设施、环境保护,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劳动合同签订后,须于七日内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劳资和合同纠纷,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各方应无条件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