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统计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报送渠道,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按时向各级外经贸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接受统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企业筹建、生产及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向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要严格管理,必须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合法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统一对外公布。凡新增收项目,一律先报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公布后方可征收。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直至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尽的义务外,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对各种摊派,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和地(市)外经贸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政府反映。
第三十九条 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应按外商投资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两级外资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报经外资归口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章 人事和劳资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中方董事在任期间,其委派单位一般不得擅自调离;确需调动时,应事先征求原审批部门及外方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聘用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调动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干预总经理的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应通过董事会处理。
中方合营单位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双方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均应通过其委派董事,在董事会的活动中进行。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及董事人员,在该企业中未兼任实职的,不得领取薪金,如确实需要活动经费,可由董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