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出具认可的评估报告。
境外投资者由境外投入的机器、设备、物料等作价出资的资产,在申请验资前,须由当地商检部门进行财产鉴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委托外方在境外购买的机器、设备和物料,须经过我国当地商检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以及生产出口的产品,属于《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行情况和工商、外汇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年检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按属地原则进行,由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实施。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付,必须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要做到外汇自行平衡。对引进先进技术及生产进口替代型产品的企业,在投产初期外汇平衡确有困难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通过当地有关银行购买或调剂解决。
第六章 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充分尊重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决定下列事宜:
(一)制定生产、财务、劳动、经营计划;
(二)确定企业人员的编制、管理机构、工资标准及奖惩制度;
(三)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招收、招聘、雇佣、辞退、解聘和处分职工。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所需要的职工,可在本省范围内招收,经本省劳动部门认可后也可到省外招聘。被录用的本省在职职工原工作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由劳动人事部门协调、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