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经营核算过程,定期向合营各方、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主管税务部门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如申请减、免税和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可分别向经管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按审批结果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票据,必须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可,方可作为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税务部门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境外公证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如实行承包经营,应报审批部门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的办事程序和时限,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批、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对外经贸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不论在建还是已建成开业的,其人员出国由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决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审查或批准后,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上报或直接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第二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由省(市)公安厅(局)发给因私普通护照。陕西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上述出境人员的业务、政审及安全教育。人事档案由中心负责保管的,由中心提供;非中心保管的,中心负责从档案保管部门提取。公安部门凭中心出具的公函及有关材料,为外资企业中的中国职工颁发护照。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涉及各方资产权益时,资产的评估和鉴定必须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