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企业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严格履行合同章程,协同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作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四)协调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委派、借聘人员原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未脱离(原单位)人员的档案工资调整、技术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工作;
(五)企业主管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与同级外经贸和经贸(经委)部门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络,处理有关事务;
(六)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利用外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并就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情况。
第九条 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资(独资)企业和外省市中方投资者在我省举办的三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方面,所承担的主要业务是:
(一)为外商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二)为外商介绍合作伙伴;
(三)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批手续;
(四)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
(五)归口管理外资企业及无主管上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六)承办各类展销、业务洽谈;
(七)负责受理外资企业设立、营运和统计等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设立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须指定受诉工作机构,各级外经贸部门须设立三资企业投诉“窗口”,视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报审批部门批准,领取批准证书。
审批部门自接到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八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