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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陕政发[1995]49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投资各方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陕西省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照权限审查、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负责检查各项政策落实,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执行;
  (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调解纠纷;
  (四)指导、协助各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
  (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审批、申报;
  (六)制订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规划,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报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交付生产后,各级经贸部门(经委)要加强管理、服务,负责企业生产所需水、电、气、原材料的供应和运输、通讯等的调度衔接,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实际困难。
  第八条 中外合营企业(合资、合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中方合营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参与合营,并属不同地区或部门的,在报批合同章程时由外经贸部门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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