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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推动新一轮横向联合与经济协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和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在西北五省区、沿黄和“沿桥”各省区的开放、开发中,发挥陕西的鲜明特色和综合优势,以及西安、宝鸡在沿黄、“沿桥”地区的经济聚集点和市场辐射源的作用。
  本着“政府搭台,部门服务,企业唱戏”的精神,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跨省区的区域合作和横向联合,加快以商品、物资、资金、科技、人才五大市场为主体的区域性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形成,加速实施牵动区域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对已谈成的协作项目,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进行跟踪服务和管理。
  发挥行业联席会议在组织实施区域合作重大事项中的职能作用。参加各行业联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制定切合自身特点和实际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收集、编制、洽谈联合与协作项目,不断拓宽和丰富区域经济合作的领域和内涵。
  第十七条 进一步发挥毗邻兄弟省周边地区在横向联合与经济协作中的前沿阵地作用,打破封锁,撤销关卡,敞开大门,扩大开放。繁荣和发展省际集市贸易,在潼关、韩城、白河、长武、定边、府谷等省界县市,重点培育和发展几个具有区域性或全国性影响的专业批发市场,扩大生产、生活资料的交流,推动资金、人才、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信息渠道、经联纽带、协作窗口的作用,及时收集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主动为省内企业引进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牵线搭桥,为本省产品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允许驻外办事机构按实际引进资金额、技术转让费及产品销售额,收取服务费。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沿海、沿边、沿江地区和经济发达省份开窗口、办企业、设机构。
  第十九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和单位,通过输出技术、人才和产品,转移闲置设备等方式,与省外企业联营合作,为省内企业提供信息、推销产品、协进资源,借梯登高,借船出海。
  第二十条 外省在陕企业的经营方式、劳动工资、财务关系、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利益分配等,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在招工、用工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劳动指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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