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外省以名牌产品作为投入来陕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或联牌生产企业,可按其投入比例高20%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按投入比例高30%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
第八条 外省的全国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大型企业集团,通过联营、合作等形式,支持本省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的,从技改资金上予以倾斜和照顾。参加联合的本省企业,经批准可改变隶属关系和财政关系。
第九条 外省在陕企业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债券、申请基金和股票上市等,与本省企业一视同仁。重大项目所需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列入计划,优先安排;以现有设备或无形资产折价在陕投资项目,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条 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外省在陕企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国及赴港澳证件,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外省单位或个人在陕大中城市投资额较大的,在其正式开业经营后,持投资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批复”及“验资报告审批表”,到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可为投资者或其亲友解决一定数量的投资所在地城市正式户口;其安排户口数量,由所在地市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对引荐外省来陕投资的中介人,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的0.3-0.5%比例提取酬金;由受益单位在资金到位一个月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三条 外省在陕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免交土地使用费,按规定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政策。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在出让期限内,土地使用转让金从优;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审批和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外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在陕西的分支机构、独资和联合企业,在陕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国务院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与经济发达地区省、市、县、乡、村及部门、企业之间多层次的对口协作关系。采取送出去、请进来,挂职锻炼,短期考察等办法培训各级干部和管理人才。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招商招聘、贸易洽谈活动,拓宽对口协作的内容和范围,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要分级建立协作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实行滚动计划。进一步加强苏陕、鲁陕干部交流,带动横向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