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推动新一轮横向联合
与经济协作的若干规定
(陕政发[1995]49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为把握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产业转移的历史性机遇,推动新一轮横向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形成外引、内联双轮驱动,国外、省外全面开放的新局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联动发展,共谋振兴”的原则,打破封闭保守、地区保护、条块分割等思想上和体制上的障碍,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企业法人为主体,有形和无形资产为纽带,谋求共同利益为目标,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条 优化投资环境,吸引中央部属单位或企业,外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等,以资产、实物、工业产权和先进技术等,多种形式来陕投资。
--联合建设通路、通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人防工程项目;
--联合举办或独资兴办煤、油、气等资源开发项目或进行资源成片开发;
--“嫁接”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联办、新办各类集体企业、乡镇企业;
--承包、租赁、兼并或参股经营工业、农业、商业企业;
--租赁土地、水面,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和房地产开发;
--兴办文化、教育、商业、旅游、服务、卫生和各类科研事业。
第三条 外省来陕兴办独资、合作、联营企业,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的由省计委审批,属技术改造的由省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计委、经贸委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备案。
第四条 西安、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全面落实国务院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内其余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凡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开发,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其交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专项用于企业科技开发。
第五条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和贫困县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继续减免。
第六条 省外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本省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其亏损额,用下一年度的企业盈利弥补;若亏损额过大,可连续弥补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