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充分发挥本省大专院校作用,强化外经外贸人才培育的同时,分期分批选派一定数量的应届毕业大学生与外经贸部门签定合同,由政府资助,到全国名牌大学进行一年以上的涉外经济培训,结业后定向安排在省、地、县外经贸系统,至少工作10年。
第二十一条 围绕经济建设重点有计划地选派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出境培训。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选派厂长、经理、三总师和骨干力量按行业组团出国出境培训。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按照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教育、贷款和赠款等协议选派人员出国出境培训。有关部门要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同时,从严审查,严格把关,杜绝随意组团、公费旅游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 计划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将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相应的引智项目库和人才资源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筛选一批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项目,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作为引智和人才培训的储备项目。同时,积极收集国外省外科技精英和管理人才信息,尽快建立人才资源库,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人才来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施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计划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聘用单位或派出培训单位支付。某些引智重点项目,聘用或派出单位承担全部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向省引智办或人事厅申请资助。
执行国家和本省引进国外智力计划所获得的成果,其推广、应用可依据国家《关于设立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贷款的通知》规定,由省引智办与省工商银行协商,给予贷款支持。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留学人员来陕开展科研活动的启动资金,包括聘请外国专家的经费资助,外派培训人员在国外的学习、生活、交通费用,从国外购买试剂、仪器、配件等小额资助和省内人员参加国际会议的费用资助。由省引智办负责争取国家相应的匹配资金。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通过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成果、新产品,或通过有效管理、市场开拓,获得显著经济效益,为本省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外国、外省专家、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他科技人员,均给予重奖。奖励依项目、成果投产三年内的最高年税后新增利润分为四个等级: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等奖,800万元以上的为一等奖,500万元以上的为二等奖,300万元以上的为三等奖。对一人在同一年度内作为主要完成者的几个项目,其年税后新增利润可合并计算。奖金按年税后新增利润的3-6%从项目、成果受益单位一次性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