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的其他人才的家属子女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可按照我省科技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安排解决;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视条件按优惠价格售给住房。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聘后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短缺的特殊人才,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可低职高聘。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职称指标由省专项下达。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配偶是在职职工的,由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合理安置;配偶系非农业户口,年龄在40岁以下,没有正式工作的,可以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子女优先安排就业;子女入学入托,优先就近解决。
第四章 吸引留学人员来陕工作
第十五条 对出国留学人员,回来后坚持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妥善安排,生活上予以照顾。来陕后再次出国,护照在有效期内的,可随时出境;需重新办理护照的,所在单位一周内办完手续,材料齐备报到主管部门后,五天内办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个人以外汇形式向陕西企业投资入股,享受外商投资待遇;以境外注册的名义到陕西投资,外汇投资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所办企业享受合资企业待遇。留学人员介绍外商来陕投资,按有关规定付给中介费。
第十七条 鼓励暂时不能回国的出国留学人员,以各种方式在国外境外为陕西经济建设服务。凡为本省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成果、重要信息、咨询服务的,受益单位优惠付给成果转让费或信息咨询费。
第十八条 来陕工作的留学人员,因出国留学延误职称评定的,接收单位应在其工作后及时予以补评;因出国延误的时间,在计算工作量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照顾。
第五章 人才培训
第十九条 有计划地选派领导干部分期分批赴国外境外培训。首先选派年龄在50岁以下的地厅级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后备干部出国培训。主要学习国际上认同的工作规范,现代经济管理和信息服务,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和运行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