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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智力引进和外向型人才培训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五条 外国专家向本省无偿提供的先进设备、仪器、仪表、零部件、化学试剂、图书资料等,凭《外国专家证》可免征关税,其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经海关批准,给予通关方便。
  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建设外国专家公寓,配备功能齐全的硬件设施,接待来陕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和来访的外国学者以及在陕召开的各种国际会议,提供住宿、用餐、旅游、娱乐等各种服务。对受聘外国专家按成本计价收费。
  第七条 允许外国专家采取技术承包、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其投入生产并见到经济效益后,按双方协议提取分成利润。鼓励外国专家以所拥有的资金、产权、技术等作为股份投入,与中方共同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第三产业。
  第八条 聘用外国专家的工资,由双方协商,从优确定;对无偿帮助工作的,给予必要的补贴。
  外国专家的配偶随同来陕的,其往返国际旅费、生活费和省内旅游费,由用人单位视专家的实际贡献酌情给予补助。
  第九条 依法保护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外国专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个人合法收入及其他利益,一律按照专家本人的意愿,依法给予保密和保护。对在本省担任实职的外国专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保证应聘人员有职、有权、有责,不得干预其正常工作。

第三章 引进省外人才

  第十条 本省急需的外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工人等,均可通过调动、兼职、聘用等形式来陕工作。辞职、辞退人才应聘来陕工作的,经地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工龄连续计算。对要求将户口迁移到应聘地的人员,应聘地的公安机关可凭同级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复,审批其户口迁移手续。对自愿到乡镇企业和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引进人才,全家户口可以落在县城。
  第十一条 引进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编制、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户口的限制;需要进入大中城市的,增拨专项指标,解决落户问题。
  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全国性学科带头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人员及其他急缺的高中级人才,根据贡献大小,由聘用单位给予2至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其家属子女需“农转非”的,由地市或部门报省人事厅同意,省公安厅审批,或由地市公安机关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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